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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記者昨天從民政部獲悉,民政部、財政部日前出台關於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
  意見提出,涉及社會組織人、財、物等重大決策,要經過民主程序,不得由個人專斷。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表決。
  社會組織財務收支必須全部納入單位法定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銀行賬戶進行賬務往來,不得賬外建賬,不得設“小金庫”。社會組織分支(代表)機構不得開設銀行基本賬戶。社會組織不得將自身經費收支與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經費收支混管,不得將收入用於彌補行政經費不足或發放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補貼。
  社會組織不得利用業務主管部門影響或行政資源牟利,不得利用會員信息、行業數據、捐贈人和受贈人信息等不當牟利。
  基金會要嚴格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公益活動和募集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以及公益資助項目的申請、評審程序。社會團體要主動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等信息,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承接政府轉移職能以及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等信息。  (原標題:社會組織不得賬外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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